場地租借辦法
一、宗旨
桃園市政府委託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經營管理之中原文創園區(以下稱本園區)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藝文交流、影視拍攝、文化觀光等多元活動,受理本園區場地申請及審查,特訂定此辦法。
二、申請資格
一般團體及個人
1. 團體:法人、政府機關、一般公司企業、藝文團體及學校等。
2. 個人: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在台領有合法居留證件之外國人。
三、申請辦法
1. 場地申請需備妥下列資料:
(1) 中原文創園區場地租借申請表
(2) 活動企劃書
(3) 立案證書影本(社團證書、藝文團體立案登記、公司變更登記表擇一),若為個人申請附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優惠價之單位需符合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者。
2. 場地申請流程:
(1) 請先來電洽詢所需檔期。
(2) 與業務窗口確認檔期無誤,以電子檔及紙本文件申請資料寄送至本園區信箱,業務提供場地報價單。
(3) 本園區審核時間為 7-14 個工作天。活動內容不得危害公共安全、違法及違背善良社會風俗;且不受理與政治、宗教有關之集會活動。上述申請作業請於最晚進場使用前 30 個工作天提出申請。審核流程完成後本園區將以電子郵件寄發核准通知信及後續事宜。
本園區營運管理組聯絡方式如下:
電話:+886-3-433-3833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3. 檔期申請須以本園區官網公告時間為準。
4. 辦理檔期預計達 60 天以上展覽活動之單位,申請檔期總天數不得超過120 天(包含進撤場天數)。
5. 本園區保有場地變更及租借決定權。
四、保證金及費用
1. 申請單位完成送件申請後收到本園區寄發核准通知單後,須於 7 個日曆日內繳清保證金及合約總額 50%,場地使用前 30 個日曆日繳清尾款。未能履行本規定者視同取消場地檔期,依本條第五點辦理。
2. 保證金以每一區域 15,000 元計算,同時租賃超過兩處場地以上者須乘以租借區域數量,以 20 萬元為上限。
3.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完畢後將現地復原,經本園區驗收完成確認無誤後,將於 30~60 個日曆天內一次無息退還保證金。
4. 實際使用若未達申請時段仍依申請時段計費。
5. 申請單位於收受本園區寄發核准通知單後,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若以任何其他理由取消(終止、解除)契約或要求另議檔期,本園區將沒入已收款之總額。
五、權利與義務
1. 進場協調會議相關規定:
(1)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進場前 7~14 天至本園區參加進場協調會議,並於會議前 14 天繳交所需資料。如因申請單位未與本園區召開進場協調會議,或未經會議確認執行相關事宜,而導致裝台或節目執行所衍生出之瑕疵或損失,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如本園區認為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慮者,本園區得視情況停止其租用演出,所繳場租費用及保證金亦不得請求退還。
(2) 進場協調會參與人員:本園區場租承辦、技術人員、主辦單位前台、行政人員及協力廠商技術總負責人。
(3) 申請單位應提供進場時所有流程時間表,包含裝台/佈展、演出/活動及拆台/撤展之流程予本園區人員,並做詳盡之解說,讓本園區人員有初步了解。
(4) 申請單位技術負責人需於進場協調會議前提供一份舞台、燈光、音響、視訊、攝影、特效及配電等各項目配置圖予本園區人員,並應針對此次活動之所有硬體技術與安全情況,及設備進場順序,依設計圖及示意圖做說明。
2. 申請單位須於活動展演期間安排人員負責展演諮詢、保管作品及財物安全,本園區不負擔活動展演期間之作品及財物保全。
3. 申請單位辦理之活動若有現場銷售及金錢交易等行為,應設立「請索取統一發票」標示,且須註明申請單位之聯絡資料,如有營利行為,自行開立發票負擔稅賦,或出示免開統一發票之證明,並得以開立收據。
4. 場地使用僅限原申請租借之區域,擅自使用其他場地者,本園區得修正使用權或要求補足場地租金。
5. 申請單位須於場地使用期限截止當日完全復原,未復原者本園區得自場地保證金內扣除罰金及復原費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6. 申請單位應提供所辦理之活動票券、邀請函等,為本園區協助公關、行銷、推廣之用。
六、禁止項目說明
1. 本園區建物禁止會造成園區內電壓電流異常之電器。
2. 本園區室內外全面禁止吸煙及嚼食檳榔。
3. 本園區內未經申請許可,禁止下列各項內容作業:
(1) 禁止直接吊掛物品於建築內椼架、橫樑、管線上。
(2) 壁面及地面禁止噴漆及打釘、打樁、書刻。
(3) 未經同意不得在園區既有設施綑綁、搭架。
(4) 禁行自小客車及機車。
(5) 禁止使用火具(瓦斯、噴燈、蠟燭、鞭炮等...)。
(6) 禁止任意佈置、擅設牌樓、旗幟,或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否則予以拆除。
七、電力狀況說明
1. 本園區電力及空調設備使用時段為 8 時至 22 時,22 時至隔日 8 時期間為輔助時段,依實際使用收取費用。
2. 使用園區電力需自備無熔絲開關及漏電斷路器,不得擅接園區配電盤開關。
3. 開關與電線須做防水及必要防護,如有外露線路,請加裝線槽或護線板,以維護民眾安全。
4. 申請單位若須使用自備發電機,經由本園區同意後,依指定位置擺放。
八、場地清潔說明
1. 申請單位需自行清潔復原場地,並自行將各式垃圾帶走。
2. 大型垃圾、事業廢棄物由主辦單位自行處理清除(如:展板、木板、花籃、花架、帆布、保麗龍、珍珠板、地毯、玻璃瓶等活動辦理產生之垃圾)。
3. 若場地污損或臨時委由園區處理遺留物品(含垃圾),將收取垃圾清運費與清運人員加班費用,本園區得從場地保證金扣除,不足者本園區將再追償。
九、取消與變更
1.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主要藝術家死亡、重病或設備故障,因而導致活動之全部或部分無法如期執行者,得檢具相關書面證明與本園區重議檔期,以當年度為限。如因此解約,相關已繳費用將無息退還,已發生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2. 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申請單位於收到本園區寄發核准通知單後,以任何其他理由取消(終止、解除)契約或要求另議檔期,將沒入已收款之總額(含保證金)。若申請單位未完成付款則仍需支付核准通知單之報價總額 50%予本園區。
3. 如擬變更活動計畫,包括:主要藝術家、節目形式、演出內容變更等,應於活動日前 14 個工作天以書面提出,經本園區同意後方可變更。
4. 基於本園區已公告相關訊息,申請單位除主動告知本園區更正資料外,須由媒體報導或「登報更正」告知社會大眾。
十、損害賠償
1. 申請單位對於場地建物及器材應保持清潔完整,如有髒污、損毀或故障,本園區有權依復原費用扣除其保證金,若不足扣抵時,申請單位需於 7 日內補足差額,不得異議。
2. 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場地時,均視為同意前項規定。
十一、 責任歸屬
1. 申請單位於活動期間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請依據「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投保,保障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任何傷亡,由申請單位全權負責。展覽活動須另投保竊盜險或其他必要保險,並自聘警衛保全,如有任何遺失或毀損,本園區不負賠償責任。
2. 租用場地期間,如租用範圍內有人員傷亡,由申請單位承擔,本園區不負醫療及賠償責任。申請單位使用本園區設備及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3. 申請單位租用場地期間,須自行對展覽品、商品及佈置物等有價物品投保必要之保險,任何因本園區建物或設備造成之損失,園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二、 錄音、攝影、錄影與授權製作、出版
1. 本園區得指派專人在不影響展演情況下進場攝、錄影做為建檔剪輯、檢索與研究之用;並得授權第三人做為非營利性質使用。
2. 經本園區審核通過之申請單位製作展演內容,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亦不得主張豁免任何應受法律追訴之權利。
3. 申請單位可視意願就演出內容與本園區洽談授權製作、出版、發行等合作事宜。
十三、 其他注意事項
1. 裝卸貨物車輛需經申請,同意後依規定時間進出,其餘時間嚴禁車輛進入,違者將報請交通單位拖吊,本園區概不負責。
2. 請保持逃生出口之暢通,並注意燈具開關、消防栓、滅火器材等相關設備的位置。具有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本園區得要求申請單位移除,如申請單位不予移除,得以禁止使用場地。
3. 注意同時段其他展演、活動單位的展演活動性質是否有互相配合協商的必要。
4. 申請單位須依循噪音管制法規,確保活動音量不干擾周圍商店住家,並須隨時配合本園區人員增減音量之要求,如違反協議事項,本園區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活動。
5. 本辦法為場地使用契約一部分,申請單位未遵守本辦法視為違約。
6. 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者,本園區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活動,並沒收保證金及繳納之總額。
7. 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雙方契約文件中另行規定之。
8. 本園區保留檔期最終協調權利。
9.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園區修訂公布之。